关于做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8-06
省市地区:安徽
发文机构: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皖卫函〔2025〕203号
发文日期:2025-08-0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职业病防治院,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顺利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近期印发了《关于做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5〕28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做好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工作。拟从事《目录》新增职业病的诊断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工作的执业医师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要求,参加相应专业的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在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的基础上,还应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能力培训。省职业病防治院应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5年版)》(《通知》附件1)要求,尽快组织相关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工作。

二、有序开展备案工作。各地要尽快开展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服务能力摸底,支持并指导相关机构积极开展备案工作,确保2025年底我省至少有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提供新增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康复服务。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省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窗口将受理新增职业病相关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并对皖卫发〔2023〕2号、皖卫职健秘〔2021〕279号文件部分备案表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5)。

三、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各地要加强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各类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能力。持续规范并优化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服务流程,推进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精准推送检查结果和相关防治知识,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服务满意度。

附件: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2025年版)

2.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备案表(2025年版)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2025年版)

4.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2025年版)

5.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2025年版)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2025年版)_01.png

附件2.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备案表(2025年版)_01.png

附件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2025年版)_01.png

附件4.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2025年版)_01.png

附件5.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2025年版)_0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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