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7-01
省市地区:江西
发文机构: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07-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跨省结算进度安排。各地根据协议机构基础条件,分三步走逐步实现全部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全覆盖:至2025年底,南昌市、九江市30%以上的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其余设区市至少一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2026年底,南昌市、九江市50%,其余设区市30%以上的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十五五”期末,原则上全省所有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均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2026年底,各设区市50%以上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十五五”末全部实现。

二、严格备案管理。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应按规定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审核同意。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原则上长期有效;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工伤医疗备案有效期为3个月、工伤康复备案有效期为2个月、辅助器具配置备案有效期为1个月。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申请备案生效后,需要变更或取消备案的,原则上在备案生效6个月后提出申请。

三、及时清算拨付资金。省社保中心按照人社部统一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额清算,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金划拨和收款工作。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请款,按规定及时划拨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并及时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反馈到省社保中心。

四、做好系统改造调试和接入。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会同信息部门,积极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调试和接入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积极配合落实跨省异地就医各项任务,协议机构要配合当地人社部门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技术对接,做好系统改造、系统调试、接口适配等相关工作,保障数据准确实时传输,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确保工作稳妥推进。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做好政策宣传,确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稳妥推进到位。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件:附件: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docx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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