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我市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8-07
省市地区:广东,深圳市
发文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深医保规〔2025〕3号
发文日期:2025-08-07
执行日期:2025-09-01
废止日期:2030-08-31
摘要: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我市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龄前儿童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居住未在园在校且未参加其他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深户籍学龄前(7周岁以下)儿童,其父母一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持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或我市签发的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为深圳户籍居民。

  二、非深户籍学龄前(7周岁以下)儿童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享受待遇以及财政补助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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