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5-10-14
省市地区:天津,天津市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津政规〔2025〕4号
发文日期:2025-10-14
执行日期:2025-10-11
废止日期:2030-10-10
摘要: 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为持续推进城市更新,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申请人应在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对该套住房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直接出资的金额。

三、提取申请人有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不存在当前贷款逾期情形。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1〕3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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