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室)、分中心: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的指导意见》(辽房稳〔2025〕3号),中心决定在防范套取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缴存人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异地购房提取政策
缴存人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二、规范购房核查管理
(一)加强联网协查管理。缴存人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通过各类政务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等渠道联网核验职工购房权属及贷款信息证明,也可商请购房地中心协助核查缴存人购房事实。
(二)提级管控套提风险。对缴存人购房行为或自住事实存疑的,可通过购房资金转账凭证辅助验证缴存人购房事实。
(三)严控异常区域提取
1.缴存人全款购买二手房提取业务中,提取金额与房屋总价相近,或所购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短期内再交易等异常情况在某一区域相对集中,则将该区域确认为提取业务异常区域。
2.在异常区域购买二手房的,除按中心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提取要件外,还应提供购房资金转账凭证。
3.确认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流程按《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涉及事项按照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应条件及相关政策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