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10-07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6号
发文日期:2025-10-07
执行日期:2025-10-07
废止日期:2030-10-06
摘要: 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发挥住房公积金提升居民居住品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制度作用,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业主(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下同)购买改造后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含增加面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实际购房款。

  二、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期内租赁住房过渡安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扣除过渡费补贴后个人承担的租金。

  三、提取申请人范围为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四、旧住房更新改造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报送项目相关信息。

  五、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通知制订操作细则。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