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待遇调整标准。
一、制定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根据2024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居民消费价格上涨0.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91号)明确,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以7506元为基数。
二、决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三、主要举措
《通知》明确了人员范围、调整时间、三项定期待遇调整金额及待遇支付渠道。
(一)人员范围。2024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增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
(三)待遇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一级伤残增加95元/人/月,二级伤残增加90元/人/月、三级伤残增加85元/人/月、四级伤残增加80元/人/月。
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标准为3753元/人/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为3003元/人/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为2252元/人/月。生活护理费标准高于该标准的,仍按原待遇标准执行。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增加34元/月,其他供养亲属增加26元/人/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9元/人/月。
(三)待遇发放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