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有关规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每年进行调整,结合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要求和我省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水平,并结合每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情况,我们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范围对象。全省2024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全省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和工伤退休人员(含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工伤退休人员)。
(二)关于待遇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24元,二级117元,三级110元,四级103元。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的,调整后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2024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其他待遇调整: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和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相同伤残级别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的,按照相同伤残级别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补足差额。其中,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每人每月110元的,按照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补足差额;其他工伤退休人员,按照 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每人每月93元的,按照每人每月93元的标准补足差额。
(三)关于执行期限。本次调整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工作要求。力争在2025年 11月 30日前将相关待遇调整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