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5-12-02
省市地区:海南
发文机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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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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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本实施细则最早于2002年开始施行,2008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陆续推行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等社保改革,持续优化了促进就业、失业保险政策体系。对照国家这些新规定新要求,我省修改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为配套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规定,对实施细则相应进行修改完善。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本次修订主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与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相衔接。二是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补充,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对一些不符合现状的规定进行删改。主要修订三方面内容:一是扩大了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二是细化了上位法有关内容。三是完善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三、修订后,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本次修订,延长了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领金期限,领金期限最长延长了11个月;增加了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生育保险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待遇标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标准保持一致。修订后,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

(二)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三)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实施细则明确,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以确保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符合本省实际。本次修订,以加强与国家政策协同、坚持增量改革、按新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不低于目前的标准为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考其他省份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将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确定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969.8元,2025年12月1日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步上调,较原标准增加55.2元,达到2025元。修订后,我省失业保险金计发政策与全国大多数省区市相一致,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我省人均GDP等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本次修订,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我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我省失业人员领满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与全国平均水平接近。同时,我省积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政策、岗位与培训资源,开展精准帮扶,提升失业人员就业竞争力,扶持失业人员早就业。通过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等政策联动,共同发挥保生活、促就业作用,切实减少因政策调整对失业人员的影响。修订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五年的,超过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包括以下缴费年限:

(一)在本省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在本省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按照国家规定将省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本省后,在省外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照以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重新就业后实际缴费时间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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