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11-21
省市地区:宁夏
发文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宁人社发〔2025〕160号
发文日期:2025-11-21
执行日期:2026-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中央驻宁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6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高效精准做好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以下简称《认定目录》)规定的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B类人才(国家级杰出人才)、C类人才(省部级卓越人才)、D类人才(行业类创新人才)、E类人才(中青年骨干人才),在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中,取得重大成就、作出突出贡献,或急需紧缺、具有一定创新创业潜质的人才,包括我区引进的相应层次人才和自主培养达到相应水平的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备案审核工作,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行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负责辖区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工作。中央驻宁单位、国有企业的高层次人才认定由用人单位审核后,按行业领域报自治区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认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调整《认定目录》,动态发布,明确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类型和标准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新时代人才政治标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实绩、分类认定。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申报对象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专业精神和工匠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取得业绩与所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行业认可,社会公认。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申报对象须符合《认定目录》相关要求,须在职在岗;全职引进人才须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5年及以上,并在宁夏缴纳社会保险及个人薪酬所得税;柔性引进的人才,一般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宁服务不少于3个月,缴纳个人薪酬所得税);在宁夏创业的纳税人员,符合认定条件也可申报。企事业单位对有引进意向签订引进协议的人才可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预先认定层次类别。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在认定范围,退休人员(含当年退休)原则上不予认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对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者,或有特殊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者,可不受退休年龄、社保缴纳等限制,用人单位进行申报,按照隶属原则,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评审认定,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柔性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申报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采取常态化“目录+积分制”方式认定,通过系统申报,或在自治区政务大厅“高层次人才之家”、各地人社部门人才服务窗口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高层次人才可选择目录、积分制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申报,如实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初审。

(二)初步审核。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初审,并提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与归口管理上报审核,隶属自治区职能部门(含中央驻宁单位)管理的,分别报送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复核认定;隶属地级市管理的,直接报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基地报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复核认定;隶属县(市、区)管理的,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再报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认定。

(三)认定公示。自治区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对认定条件清楚、认定层次明确的,直接认定相应类别;对认定条件、认定层次把握不准的,可通过专家评审、部门联审方式提出认定意见;或提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认定。

对拟认定的人员,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汇总形成认定名单,反馈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只反映姓名、所在单位、认定类别,不公示其所从事专业领域及业绩成果。认定未通过的,由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反馈用人单位。

(四)备案发证。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将认定情况说明与认定名单拟文盖章后,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对认定依据、结果、计分核算材料等现场核实。

备案审核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认定文件,制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电子证书、电子码、实体卡。

第十条 为高效便捷做好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C、D、E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权限下放到人才所在单位,自主开展认定,认定结果经本单位公示后,直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各相关部门、各市县区按规定分类提供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其中柔性引进并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宁工作期间可享受就医绿色通道、乘坐公交车、游览区内3A级以上国有景区、使用区内公办体育场馆优待服务。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经培养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申请相应层次的认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高层次人才管理库,对认定的各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单位、用人单位负责跟踪培养,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数据,按季度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书面备案。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单位、用人单位须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注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电子证书、实体卡以及编码,终止相关待遇服务。

(一)学术、业绩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认定资格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举报查实的;

(二)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情况的;

(三)违反学术道德、职业操守、社会公德等其他情况被查处的;

(四)调离宁夏的;

(五)柔性引进人才无法完成服务协议中目标任务的,或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服务协议的;

(六)经确定已不在宁夏参保、不在宁夏纳税的;

(七)被用人单位处分不宜从事现专业工作的;

(八)死亡的;

(九)违反我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取消资格的,以后不再受理其人才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加强自主认定监管。开展自主认定的地市与人才所在单位以及所属申报单位,发现存在以下违反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规定的情形,取消自主认定权限、认定结果,并依法依规问责。

(一)帮助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认定的;

(二)提供虚假业绩骗取人才认定资格的;

(三)擅自放宽认定条件组织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认定标准执行或人为设置障碍不予认定的。

第十六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卡)”仅限本人使用,丢失、损坏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因调动、晋升、考录等原因进入公务员(参公)单位的,注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电子证书及编码,收回实体卡,停止享受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再次进入企事业单位的,须按程序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 自治区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自治区各自主认定单位,按要求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度末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地各单位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整改。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实际问题。

第二十条 自主认定权限及认定层次,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成效、社会反映、人才评价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给予下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9〕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情况汇总表

3.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权限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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