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本站发布时间:2025-12-03
省市地区:天津,天津市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12-0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此次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实施办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管理。

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有几个标准?

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划分,结合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本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几个档次?

答:一类行业费率共分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费率均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四、所有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属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计算范围吗?

答:不是。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计算范围,也不计入本市平均工伤发生率: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在原用人单位发生工伤,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到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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