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4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险政策,推动生育津贴直接发放到个人,加强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分别是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及工作要求。
一、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男职工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男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50%执行。
二、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一是统一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前(不含生育当月),连续缴纳满12个月职工医保费”。二是统一失业人员发放标准。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享受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待遇。三是统一生育保险关系接续。就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符合规定断缴补缴等统一规则。
三、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
一是实施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在全省范围内落实生育津贴发放至职工个人。二是明确生育津贴申领时限,明确女职工可根据实际可在产假期间按月领取生育津贴,或产假结束后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三是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方式改革。
现行连续缴费时长与通知不一致的统筹地区设置过渡期,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铜仁市的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毕节市、黔南州、安顺市过渡期不超过11个月。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领金失业人员以分娩时间判断是否符合发放生育津贴政策规定。2025年1月1日以来连续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含)以内并按规定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