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有关要求,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6〕39号)等8个行政规范性文件1进行了清理,对需保留并延续执行的条款汇总,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减负降本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39号,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等8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废止。
一、出台背景
一是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
二是落实文件清理有关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决定废止和暂时保留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42号)等有关要求,需要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6〕39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
三是落实为企业减负有关要求。2016年以来,为扎实做好减负降本工作,省级层面印发了多个与减负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随着时间推移,部分政策条款到期。通过对历年减负降本政策清理,对确需保留并延续执行的条款进行梳理整合并形成文件通知,有利于企业知晓政策维护权益。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正文有七个部分:一是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车船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优惠贸易协定及安排的税收优惠、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税收优惠、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6条内容。二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主要包括工会经费缓减、职业培训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3条内容。三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主要包括融资担保、无还本续贷2条内容。四是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主要包括企业气价、对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3条内容。五是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出让、“腾笼换鸟”专项经费2条内容。六是降低企业外贸成本。主要包括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出口信用保险2条内容。七是提升涉企服务。主要包括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政府采购、边检行政许可网上窗口3条内容。
附件有两个部分:一是部分执行优惠政策的涉企收费项目清单(附件1),涉及政府性基金、交通物流、金融、外贸和其他领域5方面37条内容。二是废止文件目录清单(附件2),具体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6〕39号)等8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省经信厅;
解读人:厉慧婷;
联系电话:0571-87056752。
备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减负降本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39号)中具体政策条款由该政策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解释。
1:8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6〕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6〕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1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7〕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8〕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1〕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 浙政办发〔202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