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生育全周期医疗服务保障水平,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生育负担,提升生育保障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保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核心任务,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区域一体、制度融合为切入点,统一规范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的生育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让医保改革成果更好惠及参保群众,打造共富示范先行的标志性成果。
二、统一实行生育服务包全额保障
(一)制定生育服务包。按照临床必需原则,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产前检查服务包,区分自然分娩、剖宫产的住院分娩服务包以及用于新生儿健康监测的母婴同室服务包。产前检查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3450元;自然分娩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6200元;剖宫产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7150元;母婴同室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345元。难产分娩的,在自然分娩服务包基础上增加1000元。自然分娩转剖宫产的,在剖宫产服务包基础上增加1650元。生育多胞胎的,产前检查服务包增加1000元/胎,自然分娩服务包增加2000元/胎,剖宫产服务包增加2700元/胎,母婴同室服务包按新生儿人数计。生育服务包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按标准全额保障。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享受统一的生育服务包保障政策,生育服务包范围和支付限额标准以内的费用,予以全额保障。生育服务包范围以外或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费用(含医疗费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按周期享受待遇。每个生育周期(以确认妊娠到妊娠终止为一个周期),可享受一次生育服务包。周期内终止妊娠的,停止当期待遇享受,待再次妊娠后按新周期计算。
(四)规范就医管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生育服务包内费用,统一通过“生育门诊”“生育住院”类别上传结算,省内实施联网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发生的生育服务包相关费用纳入零星报销范围,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该生育周期结束后,通过“浙里办”线上或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照生育服务包的范围及支付限额标准报销。
(五)统一付费方式。产前检查的门诊费用和住院分娩期间的所有费用,纳入总额预算管理,实行按项目付费,按所在统筹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结算,暂不纳入按病组(DRG)付费范围。
(六)基金列支渠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服务包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列支,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服务包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列支。对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门诊产前检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费用,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障支付范围
(一)做好分娩镇痛和产程保障。将分娩镇痛相关的“硬膜外麻醉套件”“镇痛装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支付。
(二)扩大辅助生殖支付范围。将“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胚胎辅助孵化”“单精子注射-卵子激活(加收)”等3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取消“取卵术”“胚胎培养”“胚胎培养-囊胚培养(加收)”“组织、细胞活检(辅助生殖)”“单精子注射”等5项基金支付不超过3次/人的限定支付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抓好基金预算和管理,推进政策落实落地,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合理诊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快信息系统改造,及时准确上传诊疗数据,规范诊疗行为,改善就医体验,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充分利用智能监管子系统,结合生育保险待遇特点实施全流程监管。强化事前提醒与事中审核,规范生育费用支出,有效控制不合理增长;强化事后监管,利用大数据模型监测分析,依法开展核查和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宣传发动,全面解读政策,提高全社会对生育保障政策的知晓度、认可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地工作推进中遇有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
1.生育服务包
2.新增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表
3.新增医保医用耗材编码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生育服务包(产前检查)

生育服务包(自然分娩)

生育服务包(剖宫产)

生育服务包(母婴同室)

附件2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