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5日
河北省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
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补贴内容
以县域为单位,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给予补贴。
(一)补贴对象。居住地为河北,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要求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河北境内。
(二)政策衔接。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符合条件且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扣除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抵扣,不超过每月最高限额。
(三)补贴项目。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附件1)。
(四)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五)项目定价。服务机构(企业)应合理、合法、合规进行市场化服务定价,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得先涨价后抵扣。长期(入住30天以上)、短期(即“喘息服务”,入住30天以内)机构养老服务,聘用养老护理员服务,应严格按服务合同执行。生活照料、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等居家社区服务,由服务机构(企业)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六)补贴标准。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其中,长期入住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抵扣比例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抵扣额度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居家上门服务类抵扣比例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抵扣额度每人每月最高800元(消费券不能兼领兼得)。老年人能力评估一次性电子消费券抵扣额度每人最高100元。
(七)实施期限。自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26年12月31日结束。
(八)资金安排。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担,其中,中央承担90%,地方承担10%。对地方应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按照7:3比例由省级与市共担,市以下(含省财政直管县)经费分担办法,由市级确定。
二、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组织填写,见附件2)。
(二)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按月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确认后,将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对于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费用,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县级统筹解决。
三、监督管理
(一)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监管,优化资金审核结算流程,及时核实处理系统反馈的异常交易预警,坚决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发现经营主体或失能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项目与特困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二)强化机构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附件3)。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4、附件5),自觉接受信用监管和违规处置。参与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参加项目的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审核、更新服务供给方名单。
(三)强化评估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评估机构不得私自泄露评估结果。要加强评估质量管理,各地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事前严格遴选、事后加强抽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的机构,予以纠正并视情与其解除委托关系,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四)强化服务监管。省、市、县民政部门可通过线上线下核查、老年人满意度调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养老服务质量抽查,防范出现虚假服务、以次充好等行为。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季度满意度调查制度,对差评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及时取消参与资格。对发现存在“先涨价后抵扣”、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有关养老服务企业,及时取消参加项目资格并追缴资金,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等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门力量,加强人员培训,确保项目稳妥、顺利推进。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季度报告制度,于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补贴项目进展情况。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组建补贴项目专项工作队伍。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市项目组织实施、宣传推介、信息交换、监督检查等工作,推动政策平稳落地、有效实施。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具体实施,审核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对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等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项目组织实施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促消费活动、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政策手册、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一线宣传项目,积极发挥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作用,不断扩大项目影响力,推动相关补贴措施家喻户晓,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