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6-02-24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6-02-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推进落实医疗保障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通知》明确具备条件的统筹区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在全省范围内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同时明确上述人群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缴费主体。

  (二)优化落实生育保险待遇。《通知》明确生育保险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合理确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满足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长。

  (三)有关工作要求。《通知》要求各统筹区要持续优化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实现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和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政策落实过程中要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监测,加大对选择性参保、投机性参保行为的监管,加强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范围期限

  要求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和相关经办机构遵照执行,执行时间自2026年3月1日起,有效期为5年。

  解读处室:待遇保障处  咨询电话:0591-8631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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