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残联审核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26〕4号)等规定,现将2026年申报2025年度审核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福建省(除厦门外)2025年度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办事服务”专区(https://zwfw.fujian.gov.cn/),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对应行政区域查看当地办事指南或在线办理。
2.窗口办理(现场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进行申报。福建省各地(除厦门外)年审机构信息详见附件。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全程网办)
用人单位注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的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现场办理)
1.《202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原件2份,加盖公章);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残疾人证件信息时需提供);
4.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5.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6.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复印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工资情况时需提供);
7.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复印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
8.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1份,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残疾人需提供)。
注意事项:
(1)材料1、2、8可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服务”专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下载;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一、二级重度精神残疾人和一、二级智力残疾人应提供监护人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3)用人单位通过网络自动申报或窗口申报的,在联网认证申报系统“合同信息”中除上传合同扫描件外还需同时上传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
五、相关说明
1.2025年度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于安置年度已享受特困供养待遇或在机构集中托养照护的残疾人不计入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3.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5.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须承担邮寄费。
附件:福建省各地(除厦门外)年审机构信息一览表
福建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