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2-05
省市地区:海南
发文机构: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琼残规字〔2026〕1号
发文日期:2026-02-05
执行日期:2026-03-01
废止日期:2031-02-28
摘要: 关于印发《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奖励机制,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要求,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对2016年印发的《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琼残字〔2016〕8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2月2日



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中残就业〔2025〕13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148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25〕2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奖励条件

用人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按规定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并通过审核,超比例安排1人及以上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三)与残疾职工依法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应在1年及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工作岗位向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上年度实际在岗满1年。

三、奖励标准

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用人单位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6年;

奖励人数的计算方法:奖励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按1人计算)—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其中,人数均按整数部分计算;

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

四、奖励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次年3—7月向海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残疾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四)残疾职工第二代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上年1—12月工资证明;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参保单位正常核定缴费汇总表、已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等)。

五、资金拨付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应奖尽奖”原则,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当地用人单位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同级残联审批,由同级残联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

六、经费来源及用途

奖励资金从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支出,省级资金不足时,由市县本级预算资金支出。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被奖励用人单位残疾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技能培训、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残疾人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残联要严格审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二)各级残联要加大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监督检查力度。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资金。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违规发放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中,认为用人单位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申请奖励的时间和程序;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档案;

(四)本办法由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海南省财政厅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印发的《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琼残字〔2016〕8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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