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工作要求,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现就灵活就业人员预缴养老保险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预缴办法及相关事项
(一)自2026年3月1日起,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保缴费基数”)公布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上限暂不作调整,沿用上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可暂按上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110%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110%至上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之间自主预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预缴养老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不预缴,待社保缴费基数正式发布后,再按照正式缴费基数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方式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
(三)社保缴费基数正式公布后,如预缴金额低于最低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应于征缴部门确定的当年缴费截止日前,按规定补差至最低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未在征缴部门确定的当年缴费截止日前补差的,预缴金额经参保人员申请予以退费。如预缴金额高于最低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且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无需补差,且不予退费,并据实计算参保人员当年缴费指数。
(四)对于预缴养老保险费后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计发临时退休待遇核算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22〕149号)相关规定,申请计发临时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参数正式发布后,次月核算正式退休待遇,对正式待遇与此前发放的临时待遇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三、工作要求
实行灵活就业人员预缴养老保险费,将对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提高缴费率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见行见效。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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