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我省自2008年开始在济南、青岛等4市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在试点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试行期满后于2016年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此后,全省面上工作全部展开,从制度上较好满足了工伤职工康复需求。但由于近几年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较快,现有办法已难以适应,需据统计,“十四五”期间年均康复0.75万人次,2024年康复工伤职工达到0.79万人次。
2023年,《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号)提出探索建立健全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先康复后鉴定等工作机制的要求。近年来,在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方面,我省进行了一些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需要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
二、《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修订后,从六个方面对工伤康复工作进行了规范,共6章30条,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各级职责,细化工伤康复早期介入要求,明确康复对象范围及康复期限政策,完善工伤康复待遇及基金支出规范,明确工伤康复机构确定管理以及相关责任等。
与现有政策相比,此次文件修订主要有以下创新变化:
一是增加工伤康复早期介入规定。制定了从告知到实施的工伤康复早期介入程序,明确协议机构、人社部门告知责任,细化协议机构开展早期介入的程序及介入意见、费用报销审核,有效加强医疗救治和康复的衔接,有利于利用最佳康复时机,提高康复效果。
二是明确先康复后鉴定要求。落实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要求,明确了康复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定衔接政策,切实保障有康复需求的职工能尽快开展康复。
三是加强与医保待遇衔接。按照工伤职工保障水平不低于医保水平的原则,加强工伤康复相关目录与医保目录的衔接,明确纳入医保目录且国家规范中未涉及的康复项目可以用于工伤康复,保障工伤康复要求。
四是做好与职业伤害保障政策衔接。按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职业伤害保障政策仅对康复作原则性规定,因此,明确职业伤害人员康复相关流程按照本办法执行,有关待遇按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合理调整工伤康复确认时间。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55号)规定,作出工伤康复确认结论时间从原来的15个工作日调整为30日,如需要现场查体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既做到与劳动能力鉴定要求相衔接,也便于统筹安排组织专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