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1-04
省市地区:黑龙江
发文机构: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黑人社规〔2025〕1号
发文日期:2026-01-04
执行日期:2026-01-01
废止日期:2030-12-31
摘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黑龙江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及落实工作。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强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各市(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级许可(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当年反映的为上一年度的信用状况。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全省统一程序、统一管理,依法保护劳务派遣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

第二章 评价标准等级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资质条件包括实缴注册资本数额、经营场所规模和状况、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及资质等;守法情况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等;经营状况包括服务用工单位数量、派遣劳动者人数及服务质量、财务状况等。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A(良好)、B(合格)、C(较差)、D(差)五个等级,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数量的20%。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按照《黑龙江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评分表》(附件)实行评分制,同时考虑各等级评价条件,综合确定信用等级。

评为A级的,得分不得小于80分;评为B级的,得分不得小于60分;得分小于60分或存在评价为C级情形的,可以评为C级;有直接认定为D级情形的,直接认定为D级。如拟评定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许可数量20%的,超过部分则按高低分自动列入B级。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法定经营许可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评为B级:

(一)及时、如实报送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二)评价周期内未发现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B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评为A级: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办公区域、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及较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至少有3名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等专业管理人员;

(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较为完备,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内容合规、权利义务明晰;

(三)依法与所派遣全部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四)经营状况较好,社会评价良好;

(五)建立了畅通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A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评为A+级:

(一)连续3年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

(二)服务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较多的;

(三)经营持续时间较长,在行业内受到广泛好评,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

评价年度内被评为省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A+级。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评为C级:

(一)不提交或不如实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的;

(二)失联或不及时办理许可信息变更的;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

(四)不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动报酬支付、服务费的约定不明确的;

(五)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明显过高或过低,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

(六)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较轻的;

(七)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劳动者的;

(八)向安全生产责任较重或高危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九)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1次的;

(十)发生劳动争议3次(含)以上或涉及争议人数10人(含)以上,且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三)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四)财务状况差,发生欠薪情况的;

(五)向专职消防员、矿山井下、非煤矿山项目部等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六)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含)以上的;

(八)骗取由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类补贴的;

(九)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

(十)连续2年出现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十一)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出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在评价周期结束后仍存在重大风险的,可在下一评价周期继续作为评价依据。

第三章 评价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许可(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程序进行等级评价,每年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报告核验工作组织实施,原则上在年度经营报告核验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开展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可邀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服务对象代表参与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成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由专业委员会评定等级。

第十七条 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整合相关信息资源,提高资料信息收集和评价工作效率。劳务派遣单位评价所需信息应当主要通过行政许可审批申报材料、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数据等方式获取,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信息共享、部门间数据共享、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验。已掌握的资料信息较为完整的,可不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在每年年度经营情况核验时,应当一并提交信用等级评价相关材料。

(二)初步评价。各级许可(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掌握的劳务派遣单位信息,运用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三)核查评定。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初步评价结果开展核查评定,并形成本行政区域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四)抽查复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对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复核。根据需要,可对材料相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五)社会公示。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或新媒体账号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区域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和受理异议的方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结果公布。正式评价结果由省、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官方网站或新媒体账号公布,同时推送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发布。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可责成许可(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如需调整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具备条件的市(地),可以结合劳务派遣单位自我评价、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评价、行业协会评价等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不足1年、已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评价年度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公布时予以备注原因。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劳务派遣单位以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等理由提出调高信用评价等级的,评价当年不再变更。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许可(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纳入全国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推送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同级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共享评价结果,方便社会查询。

第二十五条 对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评价有效期内,可在政府购买服务时优先考虑,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可实行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减少日常劳动保障检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对被评为C级及以下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要通过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取消评优评先、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向用工单位提示风险等方式强化监管。

第二十七条 对被评为D级或连续三年未开展业务未进行等级评价的劳务派遣单位,引导依法依规退出劳务派遣行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情形的,要及时予以撤销、吊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异地分公司可由分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劳务派遣分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纳入对其所属总公司的评价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各地已出台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黑龙江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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