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规范和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3-30
省市地区:海南
发文机构: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6-03-30
执行日期:2026-04-01
废止日期:2027-03-31
摘要: 关于印发《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规范和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提高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24号),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基金筹资能力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现就制定《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规范和支付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长护服务项目规范与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护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

《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长护服务项目目录》”)主要包括凡例和服务项目目录(生活照护类、医疗护理类)两部分。凡例是对《长护服务项目目录》的目录构成、目录编排、管理原则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服务项目包括序号、项目类别、国家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服务要点等。其中,服务项目目录包括生活照护类和医疗护理类项目两大类,共36项。生活照护类指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对象提供的日常生活照护及帮助维持其基本生活能力的服务。医疗护理类服务指为长期护理待遇享受对象提供的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基础医疗护理服务。

(一)生活照护类。生活照护类包括饮食照护类、排泄照护类、清洁照护类、穿脱衣物类、功能维护类、对症护理类、生命体征监测类、安全护理类等八大类,共20项。

(二)医疗护理类。医疗护理类包含一般检查护理类、基础护理类、专项护理和康复类等四大类,共16项。

《长护服务项目规范与支付标准》坚持“低起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制定,试行阶段,重点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护和医疗护理方面的需求。纳入目录的护理服务费用按规定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超出支付范围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参保个人或其他渠道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对象接受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长护服务项目目录》中涉及医疗护理类项目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就医需要转诊、转院入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两项制度不得重复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待遇。

试行期间,护理服务支付标准依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相关行业费用水平、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专业技能等分档设置。确定居家护理服务职工长护险基金基础支付标准为生活照护53元/小时,医疗护理58元/小时。居家护理服务居民长护险基金基础支付标准为生活照护46元/小时,医疗护理50元/小时。社区护理服务根据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确定职工长护险基金支付标准为39元/床日、36元/床日、33元/床日,居民长护险基金支付标准为29元/床日、26元/床日、24元/床日。机构护理服务根据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确定职工长护险基金支付标准为42元/床日、39元/床日、36元/床日,居民长护险基金支付标准为32元/床日、29元/床日、27元/床日。针对居家护理服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聘用暂未获得长护师证书护理服务人员、初级(五级)长护师,由长护险基金按基础支付标准全额支付;聘用中、高级长护师及护士以上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由长护险基金与个人共付。其中,中级长护师(四级)基金支付标准上浮10%;高级长护师(三级)及护士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标准上浮20%。

长期护理服务项目所需的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原则上指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护理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毒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标签、垃圾处理用品、棉球、棉签、纱布(垫)、普通绷带、固定带、治疗巾(单)、治疗护理盘(包)、护(尿)垫、中单、可复用训练器具、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成本计入服务时长价格,不另行收费。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护理服务模式。如需变更服务方式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当月不进行变更。明确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居家护理,可享受规定频次、时长的护理服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根据重度失能等级和参保类型制定标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按床日定额标准支付。不同服务模式具体的服务频次、时长、支付比例及每月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等参照《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规〔2025〕4号)规定执行。

二、规范长护服务供给

(一)提供长护险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为我省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及其聘用人员,护理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证、养老护理员证、养老服务师证或执业护士证等任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应在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提供24小时无间断服务。每日服务项目初级长护师应不少于10项,其中整理床单位(床铺)、体位管理、协助进食/水及指导(含管饲饮食)、协助排泄、人工肛门/便袋清洁、擦浴/淋浴、口腔清洁(包括义齿)、协助更衣及指导、生命体征测量、生活功能训练及指导为必选项目;中高级长护师不少于11项,在上述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协助翻身叩背排痰项目。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每次上门服务时间应不少于1小时,每周上门服务次数应不少于2次。

(三)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与护理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护理服务协议,并根据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需求,协商一致后根据《长护服务项目目录》制定护理服务计划。护理服务协议、护理服务计划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报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执行。护理服务计划原则上每月可调整一次,调整后次月生效。护理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下,可制定临时护理服务计划并先行实施,实施后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未按上述规定开展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护理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要求提供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护理服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准确告知有关护理服务项目支付标准、服务时长、服务频次等有关规定,并取得护理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同意。相关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或其他渠道支付。

(五)严格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护理服务项目单次服务时间和服务频次参照目录规定执行,单个项目服务时长应不超过《服务项目目录》推荐的服务时长上限。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开展护理服务时应合理把握项目规定的推荐服务时长要求,经办机构在具体结算时取每个服务项目推荐服务时长的中间值进行结算。

三、强化长护险支付管理

各市县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做好长期照护师等服务人员的培养培训,加强长护服务行为质量监督,促进服务规范化、标准化。要做好《长护服务项目目录》实施后基金运行和参保失能人员待遇水平情况的监测分析,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参保失能人员待遇水平能够满足基本照护需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提供护理服务或费用结算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1年。试行期间,如与国家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

2.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医保支付标准(试行)

3.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计划(样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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