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6-03-27
省市地区:贵州
发文机构: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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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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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就业援助是保障民生底线的关键举措,关系群众冷暖安危和社会和谐稳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要求的变化,需要对现有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作出优化调整,并进一步规范细化。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稳就业、保民生工作部署,统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健全从申请认定、跟踪服务到政策扶持、动态退出的全链条管理机制,强化人社、民政、农业农村、移民、残联等部门联动,切实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就业困难人员尽早稳定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哪些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在我省登记失业,属于我省户籍或常住人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是大龄人员,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5周岁及以上(2027年起实行渐进式逐步调整);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三是登记失业1年及以上的人员;四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群体中的失业人员;五是被征地农民和退捕渔民;六是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的易地搬迁人员;七是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八是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如何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自主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县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贵州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贵州人社微信小程序线上申请。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将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核实情况,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反馈结果。同时,我省将通过“大数据+铁脚板”相结合的方式,对潜在符合条件人员“点对点”推送申请信息,推动失业登记和认定协同办理,让群众办事更便捷。

四、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哪些就业援助服务?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将被纳入全省就业信息化平台实名制动态管理,由县级及以下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全流程跟踪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根据人员特点和需求,制定“一对一”援助方案,开展跟踪指导,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提供项目推荐、开业指导、金融对接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残疾人员。对行动不便的人员,通过上门、视频等方式提供个性化服务。

五、哪些情形会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的,将退出援助范围并取消身份:一是实现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创业(含合伙创业)等的;二是退出生活困难人员范围的;三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是无正当合理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五是存在其他应当注销失业登记情形或已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有哪些扶持政策?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按规定享受多项就业援助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一是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享受单位缴纳部分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实际缴费2/3享受社保补贴;二是公益性岗位安置,通过城镇或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三是创业扶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场所租赁补贴,以及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四是其他扶持政策,城镇公益性岗位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和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技能评价补贴。此外,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还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一是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6月至10月由县级人社部门组织开展年审(当年新认定人员除外),未经年审的,不得享受就业援助扶持政策;二是对已经认定人员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审核有效期内全省跨地区流动的,要开展核查,不需要重新认定;三是特殊群体政策倾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满仍难以就业的大龄、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再安置1次;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城镇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补贴期限顺延至“三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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