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3-26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浙民养〔2026〕26号
发文日期:2026-03-26
执行日期:2026-03-20
废止日期:2026-12-31
摘要: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做好2026年我省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1. 动态调整标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最新工作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抵扣比例提高到50%,每月不超过800元;机构养老服务标准不变,按自付部分40%抵扣,每月不超过800元。后续抵扣比例、每月额度按国家部委要求,依托“民政通”系统动态调整。

2. 拓展服务项目。各地应根据“民政通”动态调整服务项目(见附件),及时跟进并推广生活照料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服务类别中的新增项目,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需求。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需求,定制个性化服务包,根据实际情况签订服务协议。

3. 规范聘用服务。支持中度以上失能的居家老年人家庭与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签署协议,由机构(企业)聘用养老护理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享受居家服务消费补贴。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应与养老护理员签署劳动(或劳务)协议,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按规定享受保费补助。

4. 落实能力评估。2024年7月1日(含)后已被认定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不再重新评估,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企业)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联系当地社会工作部门发动村(社区)“两委”工作力量,开展政策宣贯,协助老年人申请失能评估,确保更多有需求的老年人能享受补贴。

5. 做好补贴结算。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托“民政通”系统积极实施消费补贴清(结)算,因系统原因无法线上结算的,可开展线下审核、结算与资金拨付,并做好服务合同、发票和记录等佐证资料线下存档,以备审计核验。养老机构可采取先缴后补等方式,按合同约定收取养老服务费。

6. 加大培训组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消费补贴工作人员、参与消费补贴服务机构(企业)服务人员、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培训。能力评估培训应严格按《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培训机构的通知》(〔2025〕788号)开展,按要求做好培训资料存档。

7. 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围绕评估、服务、资金等三个方面,开展消费补贴实施质量核查核验,采取质量抽检、电话访谈等方式,重点检查监管制度合不合理、监管机制落不落实、服务质量过不过关、资金给付及不及时等。各县(市、区)按要求对辖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民政通”系统预警的服务要及时核验。各地可统筹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验等,促进服务机构(企业)自主管理。

8. 强化承诺扣分。各地民政部门应组织参与服务机构(企业)签署诚信承诺书,发现未向老年人全额退还“先缴后补”补贴资金、虚假服务等套取补贴的,应及时追回资金,并在“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上扣减服务机构(企业)及其服务人员的承诺积分,依照协议约定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9. 健全工作调度。各地应按要求建立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专项工作队伍,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消费补贴愿享尽享。建立季度报告制度,以设区市为单位每季度末前7天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消费补贴工作进展等,便于定期评估指导。

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次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截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

附件: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pdf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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