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闽医保规〔2025〕5号)《厦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实施细则》(厦医保规〔2026〕1号)精神,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现就失能等级评估费基金支付标准公布如下:
评估费按评估对象人次支付,符合规定的评估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在入住机构内开展现场评估工作的,按每人次300元标准支付;居家上门开展现场评估工作的,按每人次400元标准支付。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