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8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26〕1号,以下简称《通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同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26〕1号)的实施细则》(长金管发〔2026〕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调多少?
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从7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办理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从7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二、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情形有何变化?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和第二套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调整后的基础上统一上浮30%,取消自住房类型为“新建商品房”的限制和生育二孩、三孩分别上浮20%、30%的差异。
办理商转公贷款的,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人家庭和青年人才家庭不适用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政策。
三、各贷款类型最高可贷额度明细表

四、住房套数的认定有什么变化?
1.具体内容: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不再统计全市范围已有住房总套数,仅以申请贷款时拟购自住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为准(拟购自住房除外)。缴存人家庭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及申请住房消费提取的套数认定不适用此政策,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2.案例解析:缴存人在望城区已有两套自住房,现在想在雨花区购买一套新建商品房。按照原政策规定,拟购自住房被认定为第三套房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仅查询缴存人在雨花区已有住房套数情况:当前无房的,拟购自住房符合首套房贷款条件;当前有一套房的,拟购自住房符合二套房贷款条件;当前有二套房的,拟购自住房不符合贷款条件。
3.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是否继续适用套数核减政策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或提供长期租赁住房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核减1套住房,但全市范围内最多核减1套。
五、委托按月提取的办理条件、资料是什么?提取金额是多少?
1.办理条件:缴存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正常偿还贷款本息1个月(含)以上,且符合《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其他条件。
2.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缴存人家庭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机构出具的还款明细(须显示最近一次正常月还贷记录)、本人一类有效银行借记卡。
(2)购房地在长沙行政区域以外首次申请提取的,需提供购房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3个月)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信息登记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3)购房地在湖南省外首次申请提取的,房屋所在地为配偶工作地的提供提取申请前连续3个月的个税缴纳、公积金缴存或社保缴交凭证;房屋所在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住址认定,身份证与户口簿住址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予以认定。
3.委托按月提取的时间、金额、划扣顺位
申请人签订《长沙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后,于次月开始,本中心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将提取资金划入约定的收款账户。月提取额度为该笔自住房贷款上一期的月正常还贷额,累积提取总额不超过该笔自住房贷款的剩余本息总额。缴存人家庭多人申请办理此业务的,按照签约顺序确定提取顺位。第一顺位人提取足额的,第二顺位人不予提取;第一顺位人提取不足额的,第二顺位人可提取差额部分,仍有不足的,不予补提。
六、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信息变更:缴存人个人信息和贷款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次月25日之前携带缴存人家庭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和变化后的相关资料原件到本中心服务网点办理变更。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提取失败的不予补提,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缴存人承担。
2.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终止:缴存人申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的,应提供其家庭身份证明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到本中心服务网点办理。终止后,该笔自住房贷款不得再次申请此业务,且自终止协议前最后一次委托提取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办理偿还该笔自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正常或提前结清贷款不受此限制)。若配偶未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缴存人在12个月期满后可按照《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还贷提取业务。
3.缴存人家庭有多笔未结清自住房贷款的,仅能选择其中一笔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若贷款包含本中心、省直分中心、株洲、湘潭组合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须优先就该笔贷款提出申请。缴存人家庭以本中心、省直分中心、株洲或湘潭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应先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或长株潭委托按月提取后,商业贷款部分再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4.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婚前各自办理一笔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婚后继续以各自贷款进行委托按月提取。
七、什么是代际互助提取?提取的额度是多少?如何申请?
1.代际互助提取是指自政策实施之日起,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提取申请人从缴存人家庭扩展至缴存人家庭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当缴存人家庭办理购房提取后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允许没有产权关系但在本中心缴存的直系亲属,以缴存人家庭的自住房办理代际互助提取。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时间为准,申请提取时间为自取得契税完税证明(以入库日期为准)之日起36个月内。
2.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缴存人家庭实际支付的购房总价;贷款购买自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缴存人家庭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同一缴存人每套自住房仅限提取1次,不同房屋提取之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
3.直系亲属向本中心提供以下资料原件:缴存人家庭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有贷款的提供)、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和本人身份证明及本人一类有效银行借记卡。直系亲属委托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原件。
缴存人家庭及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房在本中心办理了公积金(组合)贷款,或缴存人家庭及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的,不适用代际互助提取政策。但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申请代际互助提取时,仍适用“可提可贷”政策。
八、什么是代际互助还贷?如何申请?
1.代际互助还贷是指将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还款责任主体,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家庭”扩展至与借款人家庭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允许在本中心缴存的直系亲属申请添加为共同还款人,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帮助借款人家庭按月对冲还贷、提前部分还贷或提前结清贷款。
2.借款人和直系亲属向本中心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原件,签订《代际互助还贷业务授权协议》后,即可申请添加成为共同还款人。直系亲属添加为共同还款人的,在共同还款责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直系亲属需办理前述业务的,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解除共同还款责任关系。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