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4-30
省市地区:河南
发文机构: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豫医保〔2026〕5号
发文日期:2026-04-30
执行日期:2026-04-30
废止日期:2029-04-29
摘要: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教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更好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需医疗服务,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需求,由患者自愿选择,在服务设施、诊疗环境、就医体验等方面提供的更加优质便利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项目,应当在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内选择形成,并明确拓展的特需医疗服务内容,不得以开展特需服务的名义变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列入特需医疗服务范围,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属于综合诊查类的价格项目,如诊查费、会诊费、床位费等;

2.属于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价格项目;

3.原则上属于非疾病治疗类的价格项目;

4.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复设立的国际医疗中心(部)内开展的价格项目。

(二)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以下情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列入特需医疗服务范围:

1.院前急救、院内抢救及在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开展的价格项目;

2.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属于医学影像、检验类的项目(国际医疗中心医疗服务除外);

3.国家和省规定不宜纳入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特需医疗服务须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展,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下同)的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所占比例分别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含分院区)上年度已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的10%。医疗机构开展市场调节价项目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当年价格调整总量。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七条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编码根据国家医疗服务项目代码编制规则,在项目编码后加“T”字母予以区分,并根据省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更新。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八条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应按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结合本机构等级和专业地位,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

同一次诊疗服务,同一服务项目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与基本目录项目不得同时收费。

第九条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确定特需医疗服务的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省辖市级及以上医保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并抄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备案报告。包括特需服务项目设施条件、诊疗环境、服务形式、服务内容、人员资质、人员配备,以及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其他情况;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预计年度服务量和收入的测算说明;必要时按要求提供成本测算表;国家级、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参照输出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需同时提供输出医院收费文件依据。

(二)市场调节价项目和价格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后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价格应重新备案。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并落实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显著位置和医疗机构官方网站明确清晰地公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价格和投诉渠道等有关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内部管理,确保特需医疗服务活动全程可追溯。医疗机构每年3月底前,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医保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开展市场调节价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执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备案价格在官方网站公开。对患者投诉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质价不符等情况的,应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综合运用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息披露等监督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和综合监管,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我省以往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医疗机构已开展的市场调节价项目,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按本办法要求重新履行价格备案程序,并同步报送上一年度开展市场调节价项目情况。

附件:市场调节价项目和价格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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