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5-27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2026〕24号
发文日期:2026-05-27
执行日期:2026-06-01
废止日期:2028-05-31
摘要: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多样化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就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贷款方面

1.提高贷款最高限额。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5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200万元。

2.优化贷款次数、套数认定标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加大现房贷款支持力度。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现房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50%。

4.支持“好房子”建设。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购买新建“两智一全”等改善型住宅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50%。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

符合第3、4条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享受额度上浮优惠不受次数限制;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

5.支持购买产权公寓。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公积金中心备案的新建具有住房功能的现售产权公寓(以下简称产权公寓),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总房价的30%,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土地剩余使用期限。购买产权公寓、偿还产权公寓公积金贷款本息,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

二、提取方面

6.扩大家庭互助范围。属于下列情形的,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均可提取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

(4)患重病。

7.支持支付契税提取。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支付契税,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相关票据(证明)开出当月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个人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8.支持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相关票据(证明)开出当月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个人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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