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黑龙江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本站发布时间:2026-04-20
省市地区:黑龙江
发文机构: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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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政策解读——《黑龙江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分散平台企业职业伤害风险,推动我省新经济业态高质量发展。4月10日,省人社厅等9部门联合制发了《黑龙江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5月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2025年4月22日,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制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确定我省为第三批试点省份之一,于2026年7月1日正式启动职业伤害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旨在为新就业形态人员织密职业伤害“安全网”,为平台企业系好用工风险“安全带”,为我省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稳定动能。

二、主要内容

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针对新就业形态人员建立的一项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试点启动4年以来,经过两次调整完善,基本形成了在制度范围、办理流程、待遇项目、待遇标准、部门协同等方面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因此,我省《实施办法》基本依托国家办法,并考虑我省实际,在流程、标准、办理时限、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共分为6部分41条。

(一)总则部分。阐明了办法实施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管理部门和平台企业责任、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委托承办方式等内容。

(二)参保登记和缴费。明确了参保和缴费流程,分别对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缴费基准额做出明确规定,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了缴费基准额浮动政策,确保职业伤害保障费平稳运行。

(三)职业伤害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定。细化6类职业伤害确认情形和3类排除条款,规范了事故报案、事故调查、办理时限、跨平台责任划分,并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范。

(四)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明确了医疗、康复、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死亡等方面待遇项目及具体标准,并同时划分了基金和平台企业支付责任。

(五)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平台服务机构责任、委托办理机构职责、骗保处罚及救济渠道等内容。

(六)附则。明确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及办法有效时间。

三、主要创新点

(一)坚持“每单必保、每人必保”,维护平台从业者基本权益。打通职业伤害保障部省数据接口,每日获取平台企业接单数据,建立平台从业者“接单即参保、结算可缴费”的保障新模式,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全力营造我省平台经济良好的从业环境。

(二)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确保职业伤害资金平稳运行。在国家政策框架内,优化平台企业缴费政策,完善缴费基准额和浮动机制,规范待遇支付政策和计发标准,综合考虑待遇支出、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缴费基准额,确保职业伤害资金平稳运行,推动职业伤害制度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便捷高效、优质安全”,提升职业伤害保障服务能力。依法依规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推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三件事”集约为群众视角的“一件事”办理,从机制上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和服务体验。同时,制度建立之初即强化基金管理的“制防”“技防”能力,严格业务管理、强化流程控制,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风控规则库,确保基金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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