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6-07-03
省市地区:湖南,长沙市
发文机构: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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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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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原《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1〕4号)将于2026年7月8日到期。为适应新时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6〕8号),自2026年7月9日起施行。

二、核心业务热点问答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有哪些要求?

答: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所在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2.单位能不能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新办法新增一类禁止缴存情形,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还能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新办法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4.哪些人员可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在我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校青年人才,可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单位形式为其本人及其雇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5.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谁缴存?

答: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6.单位暂时性停止经营并未注销法人主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单位暂停经营且无在职职工的,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申请表》、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社保缴存证明、单位专管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账户封存;封存单位需恢复缴存的,可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申请表》、专管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启封。

7.新参加工作、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和起始时间怎么确定?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总额。

新调入职工是指在关联单位间调动、行政事业单位间调动、转业军人安置等可提供调令或工作调动通知的情形,其余情形原则上认定为新参加工作职工。

8.职工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怎么缴存?

答:职工与单位在当月15日后(含当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应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当月15日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双方协商决定。

9.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有什么要求?

答:单位应自单位账户设立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拥有多个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转移合并。

10.职工账户转移(市内、异地)有什么规定?

答:(1)职工账户在长沙公积金中心内部转移的,原工作单位和新工作单位均可办理转移手续;

(2)职工异地公积金账户跨中心转入长沙的,需在长沙公积金中心开设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或单位专管员提交申请办理。其中职工账户在长株潭三地间转移的,新开户后即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11.住房公积金的结息规则是怎样的?

答:住房公积金自汇缴至缴存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缴存人个人账户。

12.缴存人可以通过哪些线上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答:可通过长沙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网上业务大厅、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和业务办理。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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