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当前,我省进入夏季高温时期。为进一步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权益保障工作。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关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压紧压实用人单位劳动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好防暑降温相关劳动保护措施,持续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全力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格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各地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科学统筹高温期间生产安排,合理调整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时限标准,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预报,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高温作业场所工作。对身体条件不适宜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指导用人单位及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三、依法落实高温津贴等待遇。各地要积极引导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6〕71号)文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要严格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导致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四、积极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平台企业及用工合作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规定》,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危害及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范化解高温天气作业健康风险。要督促平台企业及用工合作企业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物资和应急药品,合理设置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提供清凉饮品、休息场所等便利条件,持续优化户外作业环境。支持鼓励引导平台企业及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方式,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的工作补贴、计件单价,缩短连续配送工作时长,增加休息时间,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五、持续加强劳动权益保障监督检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协调配合,聚焦建筑施工、物流运输、城市环卫等露天作业重点行业,紧盯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人等重点群体,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快立快审快结,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广泛开展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增强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和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调度,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