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6-06-18
省市地区:安徽
发文机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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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保障。党的二十大强调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强调要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促进居民增收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就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今年年初,我厅商省财政厅启动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研究工作。基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我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起草了《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厅内相关单位和省财政厅意见,召开了座谈会进行评估。文稿业经厅合法性审核、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审核、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审核,并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提标依据。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二是明确提标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且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同步调整。三是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各地将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提标工作,作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行动,加大政策宣传,优化补贴申领流程,推行“政策找人”,确保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享尽享”。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加强数据比对校验,确保资金安全。对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回并严肃处理。

体现了三方面特点:一是合理确定新的补贴标准,既提高了保障水平,又兼顾了各地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二是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类补贴对象执行统一补贴标准,提高政策知晓率、落实率和经办便利度;三是突出便民安全,强调主动服务和资金监管并重,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三、有关政策解答

(一)提标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如何计算?

本次提标政策,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例如,某就业困难人员2026年1-9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每月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862.2元,在申领2026年1-9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对其缴纳的1-6月职工养老保险费按每月35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每月4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其缴纳的7-9月职工养老保险费按每月5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二)本次调标是否涉及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本次调整的是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00元。

(三)我正在领失业保险金,还能同时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吗?

不能。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经办提质增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161号)规定,对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如果您已享受社保补贴,同一时段内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如果您已享受失业保险金,同一时段内不再发放社保补贴。请结合您的就业状态和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领。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方式:0551-6261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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