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助力劳动者提升技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一)申领条件。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三)企业划型。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5〕13号)明确的企业划型标准执行。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企业类型划型。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进行划型标识;上年度月平均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达300人及以上的,划型为大型企业,不足300人的,划型为中小微企业。
(四)数据核验与异议处理。对共享数据有困难或部分数据质量不高无法判定的,以审核之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平台实时查询结果为准进行核验,并将实时记录存档。企业及参照执行的市场主体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供印证材料,依据划型标准申请变更。
(五)不予发放的情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予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六)资金使用范围。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二、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申领条件与补助标准。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二)不得重复享受的情形。同一名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家用人单位用于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重复使用。同一家用人单位不得以同一名符合条件人员重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优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申领条件与补贴标准。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列入我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次数。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我省多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增加每人每年申请补贴次数,共计不超过3次。
(三)不得重复享受的情形。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补贴。已凭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申领过补贴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技能提升补贴与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深化证岗相适。“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是界定“证岗相适”的重要依据。在职职工领补证书所属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的,认定为“证岗相适”。对能够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或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查核应有信息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和数字、绿色职业证书,直接认定为“证岗相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其证书所属职业中类应与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类别一致。
四、强化服务提质增效
加强主动服务,提升政策落实质效。畅通稳岗扩岗资金发放渠道,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优化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政策信息,经确认领取后及时发放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经企业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一)扎实开展高风险业务预警处置。重点核查本省份有相关评价机构但批量持外省份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最后所在单位参保不足3个月人员虚构劳动关系骗领失业保险金、大龄领金人员“减员不离岗套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等情形。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和运行的动态监测与风险评估,及时研判支付和运行态势,有效防范基金风险。
(二)完善内控制度。经办流程中设置区别于待遇审核发放的事后业务核查环节,明确专人负责。严格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管控规则(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34号)要求,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
(三)强化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各项政策精准执行到位、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前,应已办结失业登记。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前已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四)持续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管理。严格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4〕8号),认真审核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申请及分配情况。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政策。要优化经办流程,加大政策宣传引导,主动向企业推送政策信息,扩大政策知晓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以上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