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7-30
省市地区:贵州
发文机构: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总工会
发文字号:黔人社通〔2026〕42号
发文日期:2026-07-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贯彻落实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第56号令),规范超龄用工管理,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抓好落实。

一、畅通投诉渠道,强化执法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税务、工会等部门(单位)要畅通各类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力度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超龄用工权益保障等执法监督和办案指导,重点查处拖欠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违规安排加班或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优化社保经办,完善适老设施

各级税务机关和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流程,畅通参保缴费渠道,提供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咨询和服务。提供清晰的线上线下缴费指引,做好超龄劳动者各类参保缴费渠道的适老化服务改造,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便利。

三、强化争议调处,提升维权效率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落实工作职责,加大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有关争议纠纷的调解仲裁力度。基层调解组织应加大工作力度,优先调解处理超龄用工纠纷。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超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法院结合自身实际设置“超龄用工纠纷”绿色通道。

四、严抓安全生产,守护职业健康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监管,严查高危禁忌岗位违规使用超龄劳动者。要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对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履行告知义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做好职业健康体检、危害因素监测与防护设施配置等相关工作。

五、规范协议管理,强化待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广《贵州省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模板》(详见附件),为超龄劳动者维护合法劳动权益提供契约保障。各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合理设定岗位,做好适应培训

各地各部门应指导用人单位结合超龄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经验等情况科学设岗,引导用人单位开发“适老化”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开展适应性培训。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积极搭建银发人才对接平台,挖掘对经验、技术、耐性要求高,对体能、敏捷度要求较低的岗位,促进人岗精准匹配,引导超龄劳动者安全、稳定、体面就业。

七、深化工会监督,强化保障力度

各级工会履行劳动保护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超龄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要通过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推进超龄劳动者权益维护关口前移,夯实源头预防基础,防范和减少用工风险发生。要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开展法律援助,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八、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把握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学习培训,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要依托新媒体、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现场宣讲等方式,线上线下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针对餐饮、物业等各类超龄用工密集行业,要上门送政策,用通俗语言进行现场宣讲。要强化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关切,防范化解风险,营造尊老爱才、合规用工的良好氛围。

附件:贵州省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模板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应急管理厅

省税务局 省医保局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总工会

2026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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