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根据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的实施意见》(海发〔201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且实际工作地在我市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中的A、B、C三类人才且符合本省、市规定条件的;
(二)50岁以下且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中的D、E两类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技能等级)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第三条 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本省,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
享受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的自主创业人才,其所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为2018年5月13日后注册成立,且其本人应为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人、设立人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
第四条 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纳入享受引进人才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保障范围。
聘任制公务员以及按人才政策引进的事业单位人员,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的保障范围。
第五条 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本省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细则的保障对象范围。
第六条 夫妻双方分别在本市及本省其他市县就业创业的,其在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一方,可按规定单独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同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按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同时提供家庭仅申请1套人才公寓或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第七条 对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实行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货币补贴、配租配售住房等三种方式:
(一)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是指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A、B、C三类人才,免收一定期限的住房租金并赠送相应份额的人才公寓住房产权。
(二)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补贴,由人才自行购买住房或自行租赁住房。
(三)配租配售住房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各区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由区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区人社部门(以下简称“发放部门”)负责发放;江东新区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部门均为海口江东管理局。人才住房货币补贴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为各类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第九条 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人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统筹,根据每年发放需求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及时发放。
第十一条 以下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为:
(一)50岁以下D类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购房补贴6万元/年;
(二)50岁以下E类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购房补贴3.6万元/年;
(三)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以及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第(五)项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000元/月,购房补贴2.4万元/年;
(四)35岁以下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按以下比例承担:
(一)属本市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三)企业单位(含中央驻琼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的比例承担,财政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45:55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申请转为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人才或其配偶已在本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实行不见面审批。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审批部门申报。
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人才,由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审批部门申报。
第十六条 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补贴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进人才住房补贴个人承诺书;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审批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人才本人签署后,一份由用人单位存档,一份由用人单位上报审批部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审批部门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诚信承诺函;
(二)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公示材料;
(三)劳动合同(自主创业人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四)自主创业人才及外籍人才未缴纳社会保险时可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由系统自动读取。
第十八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申报材料后,审批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审核结果在属地人民政府、海口江东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才住房货币补贴发放部门应在公示期结束后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将补贴资金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账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收到发放的补贴后,应在15日内将补贴足额发放给人才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扣押。
第二十一条 人才住房货币补贴发放部门应按季度或者年度对申请补贴的人数及发放金额进行测算,提前向财政部门申请预拨人才住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享受人才住房保障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在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主动申报: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创办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已停业,或变更创办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
(三)领取购房补贴期间,所购房屋未实际成交或解除合同的;
(四)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租赁关系解除的;
(五)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被取消的;
(六)其他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省、市及本细则规定的享受条件的。
经审核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相应的保障;不符合的,停止发放补贴或收回实物住房。
第二十三条 人才住房货币补贴发放部门设立监督受理电话或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才住房保障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及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
用人单位挪用、截留或扣押人才住房货币补贴发放部门发放的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向个人发放;经督促仍未按期限发放或未足额发放的,依法追回未发放的补贴资金。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信用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我省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省、市相关政策未明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利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园区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申报住房租赁补贴,人才所租赁住房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社部门报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货币补贴问题由市人社部门负责解释,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配租配售住房问题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4年2月13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本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按照《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海府〔2019〕2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