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细则》规定的保障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答:《细则》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覆盖面,精准聚焦为海口发展贡献才智的各类人才。具体包括: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A、B、C类享受更高标准安居保障,D、E类50岁以下、急需紧缺可放宽至55岁纳入货币补贴);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境外高校);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人才;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此外,2018年3月31日前离开海南、于2018年5月13日后返回海口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及2018年5月13日后注册成立的自主创业者,同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细则》明确要求保障对象须“实际工作地在本市”,确保政策资源精准投放。
二、问:公务员是否享受《细则》规定的引进人才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
答:《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纳入享受引进人才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保障范围。但是聘任制公务员以及按人才政策引进的事业单位人员,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的保障范围。
三、问:《细则》规定的对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包括哪些方式?
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有三种方式,一是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及赠送产权,是指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A、B、C三类人才,免收一定期限的住房租金并赠送相应份额的人才公寓住房产权;二是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补贴,由人才自行购买住房或自行租赁住房;三是配租配售住房,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四、问:引进人才的配偶已在本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还能申请购房补贴吗?
答:《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除本省另有规定的外,引进人才或其配偶已在本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五、问:《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细则》针对不同类型人才,实行差异化、高标准的货币补贴。其中,50岁以下D类人才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购房补贴6万元/年;50岁以下E类人才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购房补贴3.6万元/年;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等(含中级职称、技师、总部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000元/月、购房补贴2.4万元/年;35岁以下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住房租赁补贴累计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须在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切实减轻人才租房购房压力。
六、问:《细则》规定的申请流程如何?
答:《细则》规定,全面推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实现数据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个人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由用人单位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审批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单位须在15日内足额发放给人才个人,严禁挪用截留。
七、问:《细则》对资金分担如何规定?
答:为确保持续稳定发放,《细则》明确了清晰的资金来源渠道。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企业单位(含中央驻琼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补贴,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比例承担,其中财政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5:55比例共同分担,并纳入年度预算,确保“钱等人”。
八、问:夫妻均在我市就业创业,如何申请?
答:针对人才多样化的实际情况,《细则》作出灵活规定:夫妻双方分别在本市及本省其他市县就业创业的,其在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一方,可按规定单独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同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按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同时提供家庭仅申请1套人才公寓或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九、问:重点园区人才若因工作原因租赁住房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能否申请?
答:为解决重点园区人才因工作原因租赁住房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能否申请的问题,《细则》明确规定,可由市人社部门报市政府“一事一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