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6-09-07
省市地区:黑龙江
发文机构: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黑人社规〔2026〕7号
发文日期:2026-09-07
执行日期:2026-09-07
废止日期:2030-12-31
摘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6〕1号)和《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6〕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黑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补贴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地要以《指导标准》为依据,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补贴性培训规范运行。要进一步优化培训资源配置,提升培训质量,推动职业技能培训与产业需求、就业需求精准对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创新方式,提升质效。各地要落实“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部署,探索构建市场化培训费用共担机制,可结合本地实际,选取社会口碑较好、培训受众较多的培训项目,结合本标准,推进“政府补一点、个人付一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方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切实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效。

三、严格执行,规范管理。各地要按照《指导标准》明确的范围、对象、标准及相关要求开展培训工作,不得超过《指导标准》中有关补贴上限规定,严格培训对象身份和培训过程管理,规范开展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监管等工作,确保补贴政策精准落地、有据可依。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聚焦先进制造、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现代农业、冰雪经济、养老托育等重点产业发展,明确本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在基础标准上浮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强化监管,防范风险。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制定补贴性培训的经办管理规范,严格操作流程,加强对补贴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紧盯资金流向,严查违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坚决守牢资金安全底线。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6年8月26日


黑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补贴指导标准

为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补贴指导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

1.依据职业(工种)标准开展的培训按课时计算补贴标准,理论课、实操课每人每课时最高分别为8元和15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理论课、实操课每人每课时最高分别为10元和20元。

2.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最高1000元/人次。

3.开展创业培训的,创业意识培训最高500元/人次,其他创业培训项目最高2000元/人次。

(三)补贴申领及发放

本类培训实行差异化阶梯补贴方式。应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两个月内申请补贴,按不高于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剩余补贴,且不可重复享受:

1.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一年内取得与培训职业(工种)、项目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2.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六个月内实现稳定就业,且能提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和一个月以上劳动报酬支付凭证或者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应证明材料的;

3.参加创业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六个月内在省内外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并能提供经营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其中,网络创办的网店、微店等生产经营主体还需提供连续三个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收入证明)。

参训人员先行垫付职业培训费的,补贴给予个人;培训机构先行垫付职业培训费的,补贴给予培训机构。

二、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

(二)补贴标准

1.开展岗前培训的,最高1000元/人次。

2.开展转岗培训的,最高1500元/人次。

3.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展的培训,最高1000元/人次。

4.依据职业(工种)标准开展的培训,初级工(五级)1000元/人次、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次、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次、技师(二级)2500元/人次、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次;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1200元/人次、中级工(四级)1800元/人次、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次、技师(二级)3500元/人次、高级技师(一级)4500元/人次。

(三)补贴申领及发放

1.参加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应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两个月内申请补贴,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2.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或职业(工种)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实行差异化阶梯补贴方式。应当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两个月内申请补贴,按照不高于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一年内取得与培训职业(工种)、项目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剩余补贴。

3.参训人员先行垫付职业培训费的,补贴给予个人;培训机构或者企业先行垫付职业培训费的,补贴给予培训机构或者企业。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

(二)补贴标准

1.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初级工(五级)每年4000元/人、中级工(四级)每年5000元/人、高级工(三级)每年6000元/人、技师(二级)每年7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每年8000元/人。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培养成本高的职业(工种),可在原有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0%。

2.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技师(二级)2500元/人次、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次;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师(二级)3500元/人次、高级技师(一级)4500元/人次。

(三)补贴申领及发放

1.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实行差异化阶梯补贴方式。取得毕业证书、合格证书的,按照不高于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同时取得与培训的职业(工种)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剩余补贴。

2.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培训的,实行差异化阶梯补贴方式。应当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两个月内申请补贴,按照不高于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一年内取得与培训的职业(工种)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剩余补贴。

3.参训人员先行垫付职业培训费的,补贴给予个人;培训机构或者企业先行垫付职业培训费的,补贴给予培训机构或者企业。

四、职业技能评价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专项职业能力150元/人次、初级工(五级)300元/人次、中级工(四级)350元/人次、高级工(三级)400元/人次、技师(二级)450元/人次、高级技师(一级)500元/人次。属于本地重点产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以及耗材量大的职业(工种),各市(地)可适当上浮补贴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三)补贴申领及发放

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在本指导标准执行期内在本省区域内考取有关职业证书,且该证书可以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或者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查询。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类别证明材料、合规证书、评价考核缴费票据、社会保障卡等原件和复印件,向评价机构所在地或者考核评价行为发生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指定办理方式申领,具体办理流程由各市(地)另行制定。

五、国家重大改革中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补贴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指导标准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服务补贴标准执行。

六、附则

1.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方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线上培训课时不得超过总课时50%,且每天累计不得超过8课时,按不高于对应类别补贴标准的8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补贴。

2.本指导标准执行期内同一人员申领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补贴的,累计享受次数不得超过3次;同一人员申领职业技能评价服务补贴的,累计享受次数不得超过3次。

3.本指导标准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补贴,不得与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重复申领享受。

4.对公益性岗位在岗且距离岗位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本指导标准规定的可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补贴。

5.各市(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级备案后实施。执行期内如有问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6.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本指导标准实施前2026年度内已开展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补贴标准按本指导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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