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总工会出台了《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甘人社通〔2026〕25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持续完善,国家对劳动能力鉴定规范化、法治化、精细化、标准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全面对标国家最新制度规范,补齐我省劳动能力鉴定领域制度短板,统一鉴定标准、统一办理流程、统一监督管理,有效解决以往鉴定程序不够细化、适用范围不够全面、专家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健全权责清晰、流程严谨、运行规范、监管有力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体系,防范化解经办风险、提升鉴定公信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鉴定事项、再次鉴定程序、专家管理、监督纠错、责任追究等内容,构建更加完备的劳动能力鉴定体系。
(一)完善制度覆盖范围
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将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统一纳入范围,有效解决了该群体相关鉴定工作缺乏统一地方制度依据的问题,实现了我省各类参保群体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全覆盖,切实保障各类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二)细化鉴定规则流程
《办法》明确申请主体、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和鉴定规则,明确各类鉴定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时限、办理程序和结论效力,明确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规范发回重审程序。
聚焦劳动能力鉴定全流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不予受理情形、鉴定终止规则、结论纠错机制等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不同申请主体、不同鉴定类别的办理规则。特别是针对再次鉴定中拒不配合的情形,结合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制度的不同特点,分别规定相应处理方式,进一步厘清权责边界,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健全专家管理机制
建立省级统筹、分级入库、动态调整的专家库管理机制,明确专家入库程序、权利义务和退出机制,提出逐步建立全省统一专家库,支持跨地区抽取专家参与鉴定,有利于提升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夯实鉴定质量保障基础。
(四)压实风险防控责任
着眼防范化解鉴定领域风险,细化骗取鉴定结论、错误鉴定结论的撤销和纠正机制,明确要求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同配合,畅通社会监督和举报渠道,构建覆盖受理、鉴定、纠错、监督等环节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有利于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工伤认定,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