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劳社老[2004]1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行业单位: 为了做好国务院国发[2002]42号文件规定的并轨工作,加快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8%,请各地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缴费比例调整的落实工作。
200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