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2
省市地区:安徽
发文机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皖人社发〔2021〕6号
发文日期:2021-06-0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要求,经批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挂钩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1.0%(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

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高龄倾斜标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8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对2020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补齐。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上述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对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省级拨付资金。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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