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3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青人社发〔2022〕17号
发文日期:2022-10-19
执行日期:2022-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0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10元。

各区、市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健全居民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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