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健康局,各级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