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4-12-27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4〕218号
发文日期:2004-12-27
执行日期:2004-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4]21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48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给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3元乘以2003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月调整标准(计算的调整金额见分进元)。据此,各市第一部分月调整标准为:

杭州市27元宁波市26元台州市23元

金华市23元嘉兴市23元绍兴市22元

湖州市22元温州市21元舟山市21元

丽水市21元衢州市20元

第二部分: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0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8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3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人员(不包括退职人员)在增发基本养老金:凡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增发养老金。其中,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增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当地(统筹地)这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系数,分别乘以“双挂钩”的调整额确定。

例:某职工退休时计发待遇系数为0.85,第一部分当地调整水平为22元,第二部分为15元,该退休人员这次可调整基本养老金为31.5元[(22+15)×0.85=31.5元]。

(二)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退职)并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在本人享受2002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数额的基础上,按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退休并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分别在2002年、2003年退休当年本人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数额的基础上,按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例1:某职工2002年12月退休,按计发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为500元,按2002年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40%计算,该退休人员享受最低养老金为526元,这次调整时,应在526元的基础上增加,如这次调整增加35元,则该退休人员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为561元。

例2:某职工2003年退休,按计发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为540元,按2003年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40%计算,该退休人员可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为607元,这次调整时,应在607元的基础上增加,如这次调整增加40元,则调整后该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为647元。

(三)对2003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四)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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