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6
省市地区:四川,绵阳市
发文机构: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3-31
执行日期:2022-04-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助力“国内一流、四川领先”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推进缴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汇缴补缴、变更、转移、封存、启封、注销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对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依法进行明确约定。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管委会在归集业务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批缴存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六)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在归集业务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个人账户设立;

(三)根据管委会授权,审批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四)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核算;

(六)为单位和职工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配合市住建部门做好缴存政策的监督实施;

(八)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理委托银行的选择方案,报经管委会批准通过,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理委托银行,并对其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补缴、汇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事宜,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账、查询、咨询事宜;

(五)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六)承办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九条  受委托银行按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服务。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变更、注销

第十条  缴存登记是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审核采集单位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的行为。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根据《在绵阳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缴存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相关个人账户的封存、转移手续和单位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四条  单位应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七条  缴存基数调整:

(一)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可从当年1月起执行;

(二)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时,不得高于和低于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基数上限和缴存基数下限;

(三)单位或职工账户封存的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应在办理启封后,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第十八条  单位和职工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第十九条  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按差异化比例缴存;职工个人可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并在规定上限范围内选择个人缴存比例。

实行差异化比例缴存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低于规定比例(按1%-4%)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

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两年。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需要继续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一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欠缴或少缴部分;单位错缴或多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将错缴、多缴资金退回单位。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与单位未终止劳动关系,但已办理停薪留职、离岗学习、出国出境等手续的,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启封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三)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更换缴存单位的,应及时将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

在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将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中心。在公积金中心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结清贷款后才能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其他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职工其账户可由公积金中心办理冻结:

(一)职工因法律纠纷等原因被法院或相应行政部门申请执行冻结的;

(二)职工因违反《绵阳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被公积金中心冻结的。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情况被冻结的职工账户可由公积金中心办理解冻:

(一)职工纠纷解决,法院或相应部门提出解冻的;

(二)公积金中心提出解冻的。

第五章    网上缴存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大力推进对外出具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网络化、电子化。经认证的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通过与缴存单位签订协议等方式,确保网上业务办理的有序规范运行。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网上办理,缴存单位可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二)本单位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启封和转移;

(三)本单位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四)单位和职工信息查询与信息变更;

(五)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其他业务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归集扩面工作,积极进行政策宣传,及时发现和制止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市住建部门负责缴存政策的监督实施,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协同配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原《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2号)、《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9〕2号)废止,《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1〕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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