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政策系列解读 第十集 大病保险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4
省市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发文机构: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8-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政策系列解读 第十集 大病保险

参保居民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外还有其它保险进行补充吗?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我市在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大病保险”)。

什么是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高额医疗费用,减轻个人负担。

参保居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还需另外缴费吗?

大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大病保险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一)哪些情况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是多少?

支付范围:(一)下列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出大病起付标准以上的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1.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经认定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殊用药医疗费用;

3.比照住院或门诊慢特病享受待遇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支付标准: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起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符合政策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累计14000元。

2.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费用按60%支付。

3.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在上述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怎样享受大病保险?

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同时,一并结算大病保险费用。实现“一单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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