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的 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6
省市地区:四川,绵阳市
发文机构: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1-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的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参保群众就近购药,提升慢病患者购药的可及性,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 出台的背景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慢性病参保人希望能够就近购药、方便购药。为此,绵阳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管理,在《关于严格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绵医保发〔2019〕 14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征求市医疗保障局各科室、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县(市、区)园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建议,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制定了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七条主要内容,包括定点原则、定点条件、门诊慢性病零售药店定点方式、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及附件等内容。

(一)明确了定点原则:总量控制、属地管理、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方便群众、强化监管。

(二)明确了定点的条件:明确各医保经办机构应从基本医保已定点的零售药店中择优选择确定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并且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在基本医保定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前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及记录,必须具备的药品品种数等7个条件。

(三)确定了门诊慢性病零售药店定点方式:各县市区(园区)的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数量实行总额控制,合理布局。明确先由药店申请,再由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后签订协议管理。

(四)提出了监督管理要求:一是提出要强化定点协议管理;二是提出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违法行为;三是明确实行动态管理。要求定期对已开通门诊慢性病定点报销的医药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检查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及时取消定点资格。

(五)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要求县市区(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合理布局,严把准入关,不断完善本地医药定点监督管理体系。

(六)根据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各区县基本医保定点药店数量、人口、行政区划等因素,确定了各县市区(园区)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控制数量,并在《通知》的附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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