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四川省第二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成医保函〔2021〕110号
发文日期:2021-12-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四川省第二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第二批新增和修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1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我市“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医保办发〔2019〕34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符合条件执行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医疗机构,应提前向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报备。

二、“互联网+”医疗服务乙类项目,住院项目费用个人首先自付2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进行支付;门诊项目费用,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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