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提取业务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2
省市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文机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7-13
执行日期:2020-07-13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部分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第七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如下调整: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能提供对公转账账户的,可不再提供《征信报告》,无法提供对公转账账户的,仍需提供《征信报告》,其他资料不变。

二、取消异地翻建、大修、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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