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两病”患者门诊购买降血压、降血糖药品时,须在指定的“两病”门诊定点二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两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持《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结算时通过刷卡享受两病门诊待遇及其他门诊统筹待遇。因未使用《社会保障卡》发生的“两病”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规定药品享受“两病”待遇:“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符合“两病”规定使用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按“两病”门诊保障规定比例支付,规定外发生的药品费用不享受“两病”门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