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昆明市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07
省市地区:云南,昆明市
发文机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9〕102号
发文日期:2019-12-27
执行日期:2019-12-01
废止日期:-
摘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昆明市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政发〔2012〕6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对昆明市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昆明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昆明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每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0元、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

二、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5万,合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1万。

三、 昆明市“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待遇调整为: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起付标准为300元,符合门诊用药范围的药品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个人自付20%。单一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1个病种,限额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待遇,按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执行,每年支付1次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四、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追溯医疗保险待遇。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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